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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闻]
 
石油特别收益金补充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06-7-10     点击数:5000
日前,从财政部获悉,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有了相关的补充规定。国家对其征收范围以及合资合作企业的缴纳主体出台了具体详细的说明。
  通知规定,凡在我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开采的石油,无论是否在我国境内销售,均应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此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流程也有了明确规定。缴纳主体是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向财政机关申报。财政机关对其报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各方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金额。企业按照金额填写“一般缴款书”直接办理缴库。
  据了解,对于中外合作油田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计算则按照合作各方按期确定的分成价格为依据,计算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不作为合作企业联合账簿中合作各方的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回收。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以人民币缴纳。对合作油田的各方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申报缴纳时应分别列示。在规定期限内由于申报环节或缴纳环节延误须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由有关责任方分别承担。同时,石油开采企业在申报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企业各个月份销售原油的价格执行依据文件。中外合作油田应提供合作各方确定的分成价格确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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